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案情概述:

    2019年3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管理的浴场内,踩到第三人扔在地上的冰淇淋后滑倒受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并非推定过错责任。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经营管理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应当就是否因踩到第三人扔在地上的冰淇淋后滑倒受伤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进一步举证被告的具体过错行为,不应仅凭损害结果推定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如经证实,原告是因踩到第三人扔在地上的冰淇淋后滑倒受伤的,也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即使对此存在过错的,也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原告受伤事发地点位于被告经营管理的场所,双方没有争议。被告场所安装有监控录像,现被告不能确认原告是否因踩到第三人扔在地上的冰淇淋后滑倒受伤,应由原告就此事实进行举证说明。如被告无法举证的,法院应当采信原告的陈述。

第三人扔在地上的冰淇淋后,被告既未向原告告知情况,也没有及时清理,明显存在过错并非推定过错,属于其未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

鉴于被告场所安装有监控录像,故第三人的相关信息应由被告举证。如被告无法举证,导致本案无法追加第三人为被告的,应当由被告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

在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根据被告陈述,事发时被告场所有监控录像,在本次事件并未就赔偿事宜解决的前提下,被告不应对于在其处的证据不加以保存,致使本案原告摔倒原因不明,此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责任,故本院确定原告所述摔倒原因属实,即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身踩到地上的冰淇淋而摔倒,故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因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

总结: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中,经营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往往由经营管理人承担。受害人一般对损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经营管理人的管理地点、伤害的原因及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其中,根据我们律师的办案经验,受害人对于伤害原因的举证比较困难,尤其无法区分是否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由于,伤害原因的证据,如监控录像、事发时照片、相关证人证言,伤者无法采集,导致此类纠纷伤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本文由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的姚青翎律师(本案原告代理人)分享。